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裁判规则汇总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规则
公司的证照是公司作为法人主体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实践中,大量由于公司控制权变动导致的公司证照造假、丢失、损毁、拒不移交的现象层出不穷。本文在梳理了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分析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中的一项。通常来说,公司证照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分支机构专用章以及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等。公司的证照是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以公司印章为例,我国对印章管理存在严重立法滞后,对公司印章管理更是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我国对印章管理最早的法规是 1951 年 8 月公安部公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这部法规沿用至今,目前已被列入拟清理废止的法规范围。人大、公安部及其他部委制定的印章管理方面的规定,大部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企业法人,即使有部分内容涉及企业法人,规定得也不很详尽,且这些规定大部分为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发布,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有鉴于此,大量由于公司控制权变动进而导致的公司证照造假、丢失、损毁、拒不移交的现象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分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法律基础
公司证照作为公司的一种特别财产,被他人侵占后,若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被侵占的证照时,其依据的法律基础如下: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裁判规则汇总
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号:(2016)鲁民辖终476号
裁判理由:该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鹏利南华公司认为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不予归还其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的行为,直接产生影响鹏利南华公司正常经营的结果,故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鹏利南华公司住所地的青岛市崂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2.通常应由公司作为返还证照纠纷诉讼的原告
案号:(2017)沪02民终9558号
裁判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司作为公司证照的所有权人,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的适格主体应为公司而非个人。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司名义发起证照返还诉讼,但仅以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诉状
案号:(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22号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4.前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公司证照时,公司全体股东可以股东名义为自己和公司的共同利益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案号:(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34号
裁判理由:本案纠纷发生前,两位被申请人作为中山市富洲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一致同意免去黄永楷的董事长职务、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志宏的股东会决议。从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股东会的召集和股东会决议的作出在程序上符合该公司章程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其内容亦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故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决议是正确的。
在黄永楷被免除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其继续持有公司公章已失去必要的事实基础。公司公章是公司使用的印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黄永楷拒绝向中山市富洲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公司印章,客观上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损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而存在,但是鉴于本案对外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公章为黄永楷持有且黄永楷拒绝协助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等实际情况,中山市富洲酒店有限公司要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在客观上存在一定障碍和困难,且公司股东利益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两位被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和公司的共同利益提起返还之诉并无不妥。
5.即使公司已办理新的证照,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相关责任人返还作废证照
案号:(2016)鲁02民终3806号
裁判理由:营业执照和公章等证章是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凭证。承包经营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对继续合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终止,未经顺鑫公司同意,邢融融无权继续以山东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新的业务,顺鑫公司虽然通过刊登遗失公告的方式办理了新的证章,但这并不妨碍邢融融向顺鑫公司返还原来的证章,否则将使山东分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财产安全处于风险之中。顺鑫公司虽附有协助邢融融履行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但该协助义务并不意味着邢融融可继续占有山东分公司证章。
6.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着重于对公司控制权的审查,离职高管通过对公司施加影响力控制证照也视为“占有”
案号:(2012)鲁商终字第199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青岛信华毛纺有限公司是由东伟实业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外资企业,2005年12月周松刚被任命公司总经理,2010年1月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再聘任周松刚为公司总经理,至今双方未办理交接。根据青岛信华毛纺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负有“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责,周松刚在庭审中也确认其实际履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周松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着财务及办公等部门。
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物品总经理并不一定直接占有,也可以由总经理委派工作人员持有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物品,结合青岛信华毛纺有限公司提供的周松刚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定期向工商机关提交年检报告书等证据,并充分考虑到外方董事会未委派监管人员,亦没有任何董事在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周松刚在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物品,现在周松刚虽不再担任总经理,但其至今未办理交接,结合公司现状及法院多次的调查情况,可以认定周松刚仍实际控制(或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控制)青岛信华毛纺有限公司的财物,包括公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物品。
周松刚在被公司董事会解除总经理职务后,已失去控制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物品的依据,现其拒不返还的行为系不当占有,应将相应的物品返还给青岛信华毛纺有限公司,同时这亦是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附随义务,故青岛信华毛纺有限公司主张周松刚返还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物品的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7.清算阶段,可以清算组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
案号:(2014)宁商终字第559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中,新中期公司清算组依法设立,并由吴茂康担任负责人,故本案以新中期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并由吴茂康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原告主体适格。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章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章的使用也是公司对外行使权利、负担义务的重要凭据,对公司各项决策及经营活动影响重大。现新中期公司处于依法清算阶段,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故由清算组负责人吴茂康作为诉讼代表人以新中期公司名义要求杜海燕返还公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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